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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双方一致认可婚后一年里,夫妻共同积蓄由男方亲自管理支配,女方在此期间不掌管夫妻共同积蓄且男方管理的夫妻共同积蓄已用于购房。 在此期间实行房改,购买所承租公有住房。男女双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均通过房改购得产权,仍登记在各自名下。 2、法庭调查已证明男方所管理的夫妻共同积蓄没有用于购买女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夫妻双方没有因购买公有住房另行举债。且男方管理的夫妻共同积蓄已用于购房。 请教问题: A 男女双方各自婚前承租,婚后参加房改购得产权,应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B 女方名下产权可推定为用个人婚前积蓄购买,为个人财产吗? C 男方名下产权可推定为用夫妻共同积蓄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离婚 2011-10-20 17: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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