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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好: 我于2006年11月因债务纠纷起诉到法院,然后发现被我起诉的债务人另外还有一个债权人,并且他也已经在我之前起诉,并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也让我申请了财产保全并查封,但是在我的案子进入到执行阶段前,法院又将我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我予以解封,事后大半年我才知道此事。另外,在我的案子进入到执行阶段之前,债务人与在我之前起诉的那个债权人达成了协议,协议内容大概就是债务人自愿将我们两个债权人起诉的同一个不动产给他,法院以此协议为依据,在没有经过不动产评估、拍卖等程序直接将不动产判给那个债权人了,严重侵犯了我的债权。此不动产按市场价计算价位应在80万左右,而另一个债权人起诉的标的额仅是32万。目前此不动产已经过户在那个债权人名下了。 请问,这种情况下法院的判决有无错误,我有没有权利追究法院的责任,要求对此不动产取得相应权利?

案件执行 2008-07-21 17:1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第一,如法院不是在同一时间查封房产的话,其本身查封就可能存在问题。依据法律规定,只能查封一次。第二,在债务人未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解除查封也是错误的。第三,债务人与其它债权人达成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是错误的。故你可向上级法院或是政法委投诉。你还有疑问可一对一咨询。我所也可给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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