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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的丈夫可否生育二胎 我和我的丈夫可否生育二胎 我的丈夫是辽宁省城市户口(普兰店),民族:满族 我是辽宁省农村户口,民族:汉族 现在我们生有一女,现年5周岁。 我的问题是:现在国家政策是否允许我们这样的情况生育二胎?

企业法律顾问 2008-02-16 13:2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关于可以生二胎的政策包括两部分:一是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有13种情况可以生育二胎,二是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有4种情况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具体政策规定:只有一个子女,且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   (四)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   (五)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5年以上的;   (六)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七)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八)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九)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只有一个女孩也为农业户口的;   (十)子女经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十一)同胞兄弟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十二)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女无儿户的所有女儿和女婿均为农业户口,其中招婿的一女的;   (十三)再婚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要求生育时,女方不受年龄已满26周岁限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一方已有两个子女,且均为合法生育或者收养,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二)一方属丧偶再婚,且双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   (三)夫妻因患不孕症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四)合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的。 第九项,如果你姑娘是农村户口,就可以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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