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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小阿姨是知青,根据政策知青子女满16岁可以报上海户口,当时家里同意将她女儿的户口报进我外婆家,我外婆家的房子是私房,后来碰到动迁,动迁分到的房子不是产权房,01年我小阿姨用我外公的工龄将房子的产权买下来,并且产权证上名字登记为她女儿的名字,当时我母亲跟我舅舅都不清楚该事,07年我外公去世,才发现房屋产权证不是我外公名字,我想问这房子原来是我外公、外婆的私房,作为子女都有继承权,而且我外公也没有留下什么遗嘱,我想问这种情况作为子女的我母亲跟我舅舅是否还有该房的继承权,请给我指点,谢谢。

诉讼 2017-12-04 03:26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按法定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明确规定:
    1、子女在享有继承权方面男女平等,不受年龄大小、结婚与否等限制;
    2、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3、子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父母不得以遗嘱方式取消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4、分割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但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则按法定继承处理保留的份额;
    5、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照顾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子女。
  • 若被继承人留下几份遗嘱,则看哪一份? 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两份遗嘱中没有公证遗嘱,则后立的有效;
      2、两份遗嘱中只有一份公证遗嘱,则该公证遗嘱有效;
      3、两份遗嘱都是公证遗嘱,则后立的公证遗嘱有效。
      法律依据:
      1、《继承法》第二十条第2款和第3款: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继承法>司法解释》第42条: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 这种情况很多,希望各位律师可以给予这方面的指导,同时也可避免此类事情的再度发生,毕竟现在贪婪的人太多了。
  • 建议带上房产证户口本等资料当面咨询律师。
  • 你好,需要了解一个问题,即你外婆是健在还是已经去世,如果已经去世请明确具体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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