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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4年10月,进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缴纳社保。一直工作至今,今年生意不好,本月公司关闭业务,即将被辞退。非本人过失造成辞退。\r\n公司在南京,我本人在杭州,负责公司在杭州的业务。\r\n\r\n问:可否依法要求经济补偿?\r\n 可否要求补发9年来的社保?如何计算? \r\n 若申请仲裁,是在南京还是在杭州申请?\r\n 谢谢。

其他 2013-12-31 18: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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