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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法律几乎是一无所知,今天之所以能够涉足于此,完全是由于遇到了一件与法律直接相关的事情,事情的缘由在此之前已经说过,而且已得到几位热心律师的精明指点,为此我怀着极大的信心去找企业理论,然而事与愿违,企业仍然坚持原主张,不做丝毫让步,并信誓旦旦的说:\"无论是什么法律都得让企业开门营业,特别是我们友发企业已是为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任何法律对友发企业都会网开一面的,你就别白费劲了,你们是绝对不会胜诉的,到头来一定会是惹气伤财的``````````\" 企业的这诸多说法实在是让我困惑,难道说我国今天的法律就是悬挂着的木剑——中看不中有吗?他们的这种想法、说法及做法在法律面前有立足之地吗?有法律依据吗?难道说友发企业真就是依仗着财大气粗,有经济实力,有业绩,有名气而为之吗?难道说当今的中国法律真就是为普通平常百姓而制定的吗?我真的不明白,也想不通! 说实在的,现在就此事而言,我已是寝食难安,因为在事情的一开始就有朋友(包括我们其中的当事人)就不同意我咨询走访,而我认为真理应该是在正义一边的,所以我执意如此,又经过热心律师的指点,再加上近日来通过网络对<<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不成熟理解,越发感受到了此事的不平与不公,为此决定奋力一博,以依靠法律的尊严与效力来证实我们热心、正义之律师的能力与才华! 诚然,就我个人而言,完全可以说是既没有能力又没有基础和经验,我的拼搏意识完全取决于正义律师的支持与援助.不知哪位有正义、有热情、有胆识、有能力的律师,见义勇为,担当此任,要清楚的知道,我们所面对的可不是一般的对手,而是全国闻名,天津市著名天津xx钢管集团有限公司\"之下属企业\"天津xx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该企业维护和供养着一批大量有实力、有经验的专业律师团体, 这里再叙事件原由,供参考: 2008年6月24日18点企业以\"减员增效\"为名,给我们7名电工转岗,因我们是专业的高频电工,不适应其它工作,所以我们提出辞职,经双方签定协议,由厂方为我们额外支付1个月的工资(1500元)后于08年7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我们在此之前完税后月工资是3000~~4000元之多!我找厂方依法理论过,厂方的说法是:1.这是按照我市、县企业(私营)的最低工资标准决定的, 2.以前的工资都是记件提成工资,是包括奖金的,你们没有参与生产,就没有提成和奖金,只给1500元的工资已经很不错了,你们爱去哪告就去哪告吧! 以上所说都是事实,没有一点点水分,万请有正义、有热情、有胆识、有能力的律师伸援手,在百忙中多费心,给予回复是盼,谢谢!

其他 2008-07-28 15:55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内改变劳动条件是不对的,是违约行为,由于改变劳动条件而导致你们7名电工辞职,责任在用人单位,故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补偿。月资的标准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未有扣除奖金或提成的规定。
  • 最好委托律师办吧。任何人在没有真正介入都只能是看表象而已,至于是什么样的企业,对方有多少律师,这并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关键是你是否舍得花钱请律师,是否有承担风险的心理承受能力。
  •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内改变劳动条件是不对的,是违约行为,由于改变劳动条件而导致你们7名电工辞职,责任在用人单位,故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补偿。月资的标准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未有扣除奖金或提成的规定。
  • 企业应按国家政策给予补偿和合理转岗 .
  • 还是在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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