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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小孩为过满月在市某医院接受治疗,属于重症监护,医院输水把小孩的脚给扎坏了,中间有四天病情稳定,医生说没太大问题就回家治疗,也是因为自己经济上的不方便就回家了。还给的药回家抹脚。之后脚上的病情严重又到医院治疗医生说是家长的责任,回家没护理好发炎了。医院现在就是在推脱一直这个事情没有明确的态度还威胁说,找人了不给换病房继续住重症监护,现在我想问下:现在产生的医疗费用医院有没有责任?让那些机构来判断医院的工作失误,另外医院也没有病例本,没有书面的记录,如果要和医院上法庭需要那些证据?我该怎样保留追究医院责任的权利?马上要过年了,小孩现在还在医院治疗,暂时还出不了院。 以上 谢谢!

仲裁 2010-02-05 23: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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