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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到底是视为继续履行原合同的内容;还是视为按原合同条件签定了合同,等同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护?

诉讼 2008-07-23 09: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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