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于2007年在青岛购商用房一套,开发商于2008年5月30日交付使用,合同中约定于交房后180内办理产权证,但到期后,经多次找开发商要求办证,开发商一直推托,说正在与政府相关部门联系,至今对办证日期无准确答复,我可否起诉开发商要求其给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多少,我可否要求开发商退房返款,赔偿损失,谢谢帮助!

其他 2010-02-16 00:26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可以起诉,须看合同
  • 你好!可以要求赔偿,如合同中约定了此类情况的违约金,按合同约定主张,未约定,可要求赔偿损失,可参照同地段房屋租赁价格。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范律师
  • 您好,可以起诉开发商要求其付给违约金,即双倍返还您所交付的房产费用。
  • 违约金按合同约定处理,关键是看你的合同是如何签订的。
  •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违约责任要看你们之间签订的合同来决定。建议你带上合同当面咨询律师,听取律师的专业意见!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青岛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6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