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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是辽宁抚顺人,我在2007年7月20日时贷款在我家这边买了个房子,合同上写的是在 2007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可是在我询问何时给钥匙时,售楼员告诉我得2008年4月左右才能给钥匙,我现在想把这个房子退了,不知道可不可以! 关于退房合同上这样写着: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的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的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售受使用,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价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的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第8条就是在 2007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房产纠纷 2018-09-06 18: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择一金额较高的要求开发商赔偿。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购房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是:违约金是用以补偿受害方因合同对方违约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合同约定延期交房的,违约方每日应支付购房人已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所以开发商就应每日支付总房款的万分之三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基本沿袭了大陆法系的传统,强调违约金赔偿性的理念,同时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
    按照这一理念,我国的违约金可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即属惩罚性违约金。此处的“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应当解释为针对迟延履行的纯粹的惩罚性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的支付不以违约损失为前提,无需举证损失,更不能依据实际损失的多少,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相关规定1994年3月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依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根据当时央行〔1990〕97号通知下发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九条关于银行计扣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规定,经济合同法及其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199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1999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 《合同法》第二十七条:单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的需提前30日通知对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后达成书面协议。
    第三十四条:乙方不能按期缴纳承包金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当年租金5%的违约金,并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国家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应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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