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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的规定内容

其他 2014-01-06 04: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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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 网上搜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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