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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1988年开始在我镇任电管站会计,2002年体制改革被我县电力公司招聘为农电工,88--02年我们工资的主要来源是从用户中每度电提取的管理费中发放,同时所收管理费由电力局统一管理(工资由县电力局主管科室统一发放并有考勤表和工资表)。 2002年至今(2009.12)有劳动合同。1993年电力局曾发过聘任证书(职务:电管站会计)并盖有我县电力局公章,同年又发了聘任合同书,请问 1.88--02年我与我县电力局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88年至今的工龄能否连续计算? 3.合同期满后我们能否与电力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仲裁 2010-02-07 10:3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本律师认为1、存在劳动关系;2、工龄可以连续计算并应当补缴98年后的养老保险(按你县正式实施时间为准);3、能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有待分析,初步意见,因为早就形成了劳动关系,按85年的劳动法,工作早就在2002年以前满10年工龄,2002年时就应当签订无固定合同,这点还要结合更多的证据分析。 如解答对你的咨询有帮助请及时采纳!
  • 刘律师,您好!感谢您的解答! 对于第三点能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您所说的有待分析和需要更多的证据请您在百忙中做进一步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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