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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8年7月份进入的公司,09年10月份提出的辞职,11月离开公司,走之前公司扣下了7000多的工资,其中有5700多是因为公司原来规定的一项销售任务没有完成,所以当时投入的这5700多要扣下来,由于我要离职了,所以公司扣下了我的工资,而且剩余有部分2000左右的工资,现在以我原来的市场有费用问题结算不清,仍然没给,请问公司这样的做法是不是违法?我能要回这些工资吗?而且这期间未给我上保险,09年4月份左右公司有一次集体上保险,但是因为我的工作地在湖北,家在河北,所以想把保险上在河北,公司当时就给在湖北的上了,我的就没给管。

其他 2016-10-23 12: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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