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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经在某国有大型企业连续工作17年(从事水电维修工作),今年已经57岁了。09年开始公司规定年满49岁以上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并未辞退我,继续留用。 请问律师公司这些做法是否合法,我的情况是否属于已经是无固定期限合同情况?万一公司对我给予解聘,能否得到补偿,补偿标准又如何计算? 望律师能帮助解答,谢谢!!

其他 2010-02-07 12:1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拒签合同违法,从08年2月份起,应双倍支付工资,一年后未签订合同的,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支付积极补偿金,补偿标准:工作满一年计算一个月的工资,不满6个月按照半个月计算,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照一个月计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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