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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我现在在工作中遇到了这样一个案子:张某某八八年十月至八九年十月累计旷工三十天.能否按此条予以除名?

仲裁 2008-07-24 10: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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