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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维修部有一个师傅帮一个客户维修一个燃气热水器,本来是不通电,经协商维修好100元,维修通电后又发点火点不着,另加10元搞好,总共110元的维修费,后来测试时发生爆炸,经检查是煤气阀门关不紧造成的,我同意买回一个8成新的给他,他们也来看过此热水器,后来我去帮他安装时,女主人(男主人不在家)以颜色不好和小一点(本机同原来一个牌子只是小5-6厘米)为由拒绝,后来主人自己重买一个全新的,他说总费用2000多元,要我赔偿他1000元;本人认他的要求是过分了,他的热水器是2004年用了800多元买的,到2010年,以经用了5年了,最多值得300元,我想赔300元还是拒绝了,他现在想来告我并且报到工商所(我有营业执照)。他这样做合理好?

调解 2010-02-08 16: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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