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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于2003年7月末因负责人经济问题为保证我方利益采取控制资金动用的方式向合伙企业申请退伙。是年8月初我方被骗回家等结果。不料被对方罗列罪名、拼凑证据告到公安局。由此引起纠纷。2005年初,公安局结案。我方并无刑事责任。该年底,对方依仗人际关系重新组织罗列证据,提供虚假材料和隐瞒重要会计帐证的手段,到市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此期间内,我方对合伙事务的运作状况毫不知情。对方是在将合伙实物资产处理殆尽的情况下进行的本次诉讼行为。

诉讼 2008-07-24 10: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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