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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基本情况: 我和老公于1999年3月份结婚,我和老公当时都是民办教师,每月工资只有180元,当时我们连房子都没有,租住别人的。公公有两个儿子,当年公公就提出每个儿子每年要给他500元的赡养费。当年两个儿子都没有给他拿,从2000年开始就每年都给他拿500 元的赡养费,至今已有11年。我2003年转为公办教师,工资开始时每月只有400 元,现在每月工资1400 元。我老公没有工作,只有4 亩多地,孩子11 岁了,没有分到土地。现在公公提出要再增加一些赡养费。 我的问题: 请问法律上有没有规定老人在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情况下什么年龄开始给赡养费?我现在可以拒绝他的要求吗?

其他 2011-11-18 15: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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