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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5年12月通过公开招聘成为本县烟草公司营销部门送货员,签订合同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后更改为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待遇为县烟草工资待遇,后于2007年续签合同至2007年10月31日,后又更改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2007年5月公司体制改革,我所在部门划为物流部门,于2008年1月1日被市烟草物流中心纳入编职,待遇明显提高.但于2007年10月,公司已不打算和我续签合同,将我工作变为收款员,待遇还是享受县烟草待遇直至合同期满,从2008年1月1日起,公司将我转为银行合同,(不过到现在为止还没有正式签订银行合同)待遇变为收款员待遇,明显下降.昨天公司要我去签订解聘合同,并领取补偿金,但是还是让我在公司收款,请问合同到期是不是还要签解聘合同,补偿金怎么计算,如果我想续签市烟草合同,不想变为银行合同有什么办法。如果公司不与我签订市烟草合同而转为银行合同是不是违法。

其他 2008-07-26 23: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安排你工作任务,应从上次合同期满时起算,到解聘时,支付双倍工资,如果在解聘后仍安排你工作任务并且工作满一年以上后,视为已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现在还差几个月满一年,只要单位不让你离开,你就继续上班,满一年后再向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要详细咨询可电话联系或QQ咨询,
  • 劳动合同到期后,只有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可续签合同。否则劳动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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