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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余杭区企业工伤1-10级赔偿标准

其他 2014-01-20 11: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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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工伤事故赔偿标准一览表 工伤保险待遇 项 目 标 准 基 数 支 付 渠 道 医 疗 康 复 待 遇 医 疗 待 遇 挂号费 按照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住院费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医疗费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药 费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交通食宿费 因工出差标准 按标准报销 用人单位 住院伙食补助费 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70% 停 及 工 康 留 复 薪 待 期 遇 内 辅助器具费 国家规定的标准 按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 原工资福利待遇 不 变 用 人 单 位 生活不能自理 的 护 理 待 遇 按实际需要 伤 残 待 遇 经 一 劳 次 动 性 能 伤 力 残 鉴 补 定 助 金 一级 24个月 本 人 工 资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二级 22个月 三级 20个月 四级 18个月 五级 16个月 六级 14个月 七级 12个月 八级 10个月 九级 9个月 十级 7个月 伤 津 残 贴 一级 90% 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执行 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二级 85% 三级 80% 四级 75% 五级 70%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六级 60% 生 护 理 活 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0%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 死 亡 待 遇 丧 葬 补 助 金 6个月 同 上 工伤保险基金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 配偶每月40% 本人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一 次 性 工 亡 补 助 金 60个月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用 人 单 位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后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 6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 配偶每月40%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本 人 工 资 工一 伤次 职性 工工 与伤 用医 人疗 单补 位助 解金 除和 或伤 终残 止就 劳业 动补 关助 系金 工 伤 医 疗 补 助 金 五级 30个月 浙政发[2003]52号 ①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②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③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 六级 25个月 七级 10个月 八级 7个月 九级 4个月 十级 2个月 伤 残 就 业 补 助 金 五级 30个月 六级 25个月 七级 10个月 八级 7个月 九级 4个月 十级 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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