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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亲戚邓先生由于单位效益不好,1987年停菥留职来广州打工共4年多,当时社保可转移政策未出台, 其家人担心打工的临时性和流动性,又在家乡原位为其续缴了社保费,到现在邓先生在家乡单位已连续缴费超过了16年,当地社保不接受广州打工期间的社保转移合并.只能退广州打工时的社保了,查其广州打工期间的个人帐户本金有4000多元,利息1000多元,二项合并的个人帐户总额共有6000余元.想请问这个人帐户中的款项是否应退还给个人? 如能收到你的回复, 十分感激!

争议解决 2010-02-19 11: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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