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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上海人,继承了母亲在郊区的房子,母亲原来是农民,过世时的身份也是农民。房屋产权证上标有251平方米的宅基地性质为集体,房屋为私有,图纸中也标有宅基地的地块,曾连续缴纳地税后不要我们缴纳了。现在房屋正在动迁,她们以土地是国家为由,对宅基地不做任何补偿,只对房屋进行安置。我认为251平米的宅基地是国家的,但我又使用权,应对我的使用权作出钱或是房屋面积的补偿,我苦于不了解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细则,请律师帮帮我,怎样赢得宅基地的补偿,保护自己的利益。

其他 2010-02-20 11: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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