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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91年被企业招为清洁工人(一年一签制合同),97年10月份受伤被企业认定为工伤,2002年8月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2003年8月8号被评残委员会认定为10级伤残,97年受伤后直到99年3月期间因工伤休息未上班,99年3月1号后以后开始安排上班直到2001年3月但未领到一分工资(合同从91年一直签到2000年12月),2004年企业与仲裁委员会单方面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提供任何书面形式的解除合同,想问问97年到99年的受伤期间的工资是否该发?2006年企业改制,我是否该享受待遇?如果能享受,该享受那些待遇。

仲裁 2010-02-20 10: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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