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本人于2013.4.15日入职一家酒店(试用期说3个月),2013.10.31日离职,在此期间没有签合同,但是公司给我交了9、10、11月份的保险,后因个人原因,于2013.11.30日又回这家单位上班,合同为一年,试用期3个月,合同是在2014.1.24签的。 我的问题是: 1、2013.4.15-2013.10.31这期间我是否可以进行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前四个月的保险和赔偿双倍工资?这期间我只有工资卡(银行卡是以单位的名义办的)和公司交的社保证据,这些证据是否充足?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否为一年?如果是,我应该在什么时候之前去进行申述? 2、2014.1.1-2014.1.24这期间,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吗?我有12月份,1月份的排班表,工号牌,工资卡 3、一年的合同,试用期3个月是违法的,公司会得到什么样的处罚,对我个人有什么好处? 4、怀孕期间,公司是否有权利开除员工?

其他 2014-03-10 19:4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烟台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5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