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病假工资的计算方法主要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以及相关劳动法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首先需要确定病假工资的基数和计算系数。病假工资的基数通常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没有约定的,可以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若无任何约定,则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且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系数则根据职工的连续工龄来确定。例如,职工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病假工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70%计发;依此类推,直到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100%计发。病假工资的具体计算公式为: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这里的21.75是平均每月的工作天数。需要注意的是,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且企业还应当承担应由员工承担部分的社保。因此,要计算张家港一天的病假工资,需要知道员工的月工资基数、工龄对应的计算系数以及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