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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原单位在安徽马鞍山,受公司派遣到云南一家公司工作,期间工资由云南这边的公司发放。社保在安徽公司缴纳。两家公司确定社保费用公司缴纳部分由云南公司补贴给我个人,我个人再将个人缴纳部分及公司缴纳部分给原安徽公司。那么,补贴给我个人的社保费用,在缴纳个税时,是否应该扣除?比如,我工资总额为5000,云南公司补贴给我的社保费用为2000,那么在缴纳个税时,是按5000的工资总额缴纳,还是7000?

个人税收筹划 2014-01-29 18: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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