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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3年接了甲某10000元现金,当时我给起打了借条“今借到甲某现金10000元,注甲某和我不是同县人,2007年甲某以买卖合同纠纷将我诉至其当地法院,卷内提交了两份证人证言,证明是因为买卖产生的纠纷,我收到法律手续后,即向甲某所在地法院申请了管辖权异议,内容是该案是普通借款关系,应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便是买卖关系,没有买卖合同,也应在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后申请被驳回,我有上诉至中院,中院仅依据借条和两份证人证言即认定该案属买卖合同纠纷,不过有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在一审审理时,显然甲某的诉讼的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然而甲某律师说,中院裁定以确认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应按此案由处理,(一审查明本案不属买卖合同纠纷),请问各位律师如果一审法院按上级法院以确认的案由来认定本案,我该怎么办?

其他 2008-07-27 11: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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