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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10年2月3号书面提出辞职,并得到领导批准同意签字。定在26号结算工资。(中间春节假期从8号放假到21号) 按照公司规定辞职只需提前15天书面通知,这么算的话,我18号以后就可以不用来上班了。 然而公司因中间放假不易招人,故让我年后再来上4天班,我当时答应了。 但是之后因为别的问题没法去上班就打电话请假。可是上司说这样做会扣40%的工资。 公司是下月末发上个月的工资。所以我一月份的工资还没有发。 请问我这种情况工资结算到底应该是怎么算的??

其他 2010-02-26 14: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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