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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甲地建造一批房屋,最初被批准为临时建筑,规定用途完成后,原本应该被拆除,但经我公司与甲地负责人协商订立《场地租用合同》,规定我公司可继续租用该厂地进行经营活动两年,然而四个月后,区政府要求拆除该批房屋,造成我公司大笔损失,公司可否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甲地负责人赔偿?

诉讼 2010-02-22 23: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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