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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2年10月1曰进入东莞一家物流公司工作,2008年3月30号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为一年。2009年再续签合同又为一年,2010年3月30 号则合同期满。公司要求不续签,同意将两个半月工资作为赔偿。请问这样赔偿是否合理?

其他 2010-02-22 22: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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