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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我母亲给我与哥哥分家,母亲在划分我这部分时没有把宅基地一半分给我,而是分给了我的儿子与女儿一人一半,(分家协议:东三米八归儿子所有,西三米八归女儿所有,分家以宅基地为基准划分的),后来老人要求盖房,我在1995年盖了一座二层小楼,1996年母亲去世后宅基地证被儿子藏起来了,我当时不知道,我于2002年重新办了新的宅基地证于我名下.我想知道儿子与女儿是否能得到二层小楼?还是得到1988年分家时所在的土坯房?儿子极不孝顺,虽说1988年母亲分家时宅基地证是母亲的名字但是那几间土坯房是我出资盖的,但是由于工作原因我在外地,村里发宅基地证我也不在场就直接写到母亲名下,我现在想拿回二层小楼也就是宅基地证的法律权益是否可以?现在房子闲置着,我在世期间儿子定是不会抢的,但是我百年之后他一定会抢的,我想把房子留给老伴.

其他 2010-02-24 12: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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