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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2010-02-23 15: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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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 (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二)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   (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能高于80000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得高于80000元。   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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