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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04年跟重庆一家公司签的劳动合同,这家公司的总部在北京.进入公司后我的劳动关系转给了北京总部(即归属北京公司管理),而合同以及社会保险都是在重庆公司办理的.现在北京公司对待我和同事的终止劳动合同采取不同标准的经济补偿,我现在打算申请仲裁,请问被诉人应该谁(是北京公司总部还是重庆公司)?我这种情况公司应该按照工作年限进行经济补偿吗?谢谢!!! (注:新劳动法有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仲裁 2008-07-28 23: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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