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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规定房屋买卖缴纳契税的时间界定是:鉴定购房合同之日起一个月之内,或银行按揭付款合同之日起一个月之内缴纳,可我的购房合同和首付款是去年的五月份,现在由于银行紧缩,导致我的银行按揭款迟迟批不下来,最近还通知我有可能无法贷出该款项,理由是我是公务员,提供的收入证明不合理,那就意味着等待了一年多的银行按揭付款合同会泡汤泡掉, 现在我如果去借高利贷付清余款的话,那我就只能提供购房合同和付余款的发票,如果如果征收部门按购房合同的日期计算契税的话我就将被冤枉的处罚滞纳金,按契税的原理(产权交易成功):我尚未缴清余款,交易尚未成功,产权尚未发生转移就还不用缴纳契税,更谈不上罚收滞纳金,但我们这边的工作人员却说:他们也没办法,他只能按规定的合同时间操作,这样不是没有吃透契税原理,导致让我受损吗?请您帮助我。

其他 2008-07-30 16: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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