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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没有公证,婚前积蓄婚后取兑及再存凭证没有妥善保存。但婚姻双方在法庭呈交的书面材料、向法庭的陈述表明以下情况: 1、双方一致确认结婚后,夫妻月退休金1200元,一年总收入共计12000元,别无其他任何经济来源。 2、男方陈述婚后退休金用于生活后的节余共计5000元由自己存入银行管理支配,女方没有参与管理支配。女方对此予以确认,没有异议。 3、女方名下有一笔婚后6个月时购买的凭证式国债券共计40000元。女方陈述凭证式国债券系婚前积蓄购买实物国债券到期变现后购买的。由于实物国债券不计名、不挂失,没有证据证明婚前购实物国债券。 请教:根据双方婚后一年中实际收入及男方自认女方手中没有掌握支配夫妻共同积蓄的情况,女方主张40000元凭证式国债券是自己个人财产,法庭根据民事案件推定原则能否给予推定。谢谢

离婚 2010-03-01 16: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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