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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是房东,和房客签了2008--2013年的门面房租赁合同。其中有一条是:租期中途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或房屋拆除重建等)此合同自动解除。 现在我家房子要拆除重建,房客要求赔偿损失,他的律师提出的理由是房租没到期,我不得拆除。 请问:我这条有没有法律效力?

其他 2010-03-01 16:11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有效的。
  • 如果是国家拆迁,可以解除,如果是你自己要翻新房产可能要与承租方协商了
  • 你这条有效,但是合同可以解除并不等于说可以不赔偿房客损失,房客仍可以要求你赔偿因合同提前解除而造成的损失。
  • 你们之间的争议来自于对合同条文的解释问题,按照法律的规定,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或者拆除重建等)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制定方的解释,故你拆除应当赔偿房客的损失。但是该拆除行为是政府的行为,你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 对于你们合同中约定拆除重建 也是属于合同解除的一个理由 这是有法律效力的 不过还是需要分析这个拆除重建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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