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前年和当地一家公司签订一份供货合同,本来约定是08年12月25日前交货,但对方直至09年2月23日才将货交给我。也延误了我的工期。我也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30%订金,收到或支付65%收到货付款,以上两笔货款我均已按时支付。合同约定有5%的款项为质量保证金,再一年后付款。之前我们口头协商由于他们产品质量有问题,不再支付这笔货款,我后来也使用了这批材料。但供应商近日将我告上法院。要求支付余款即质量保证金。合同没有约定要供应商开发票给我。我是否可以要求他们提供发票给我?同时这笔余款纠纷我是否该支付?我们之前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

其他 2011-11-18 19:1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保定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