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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2001年去世,我家兄弟5个,我最小。母亲生前一直与我同住,所住房屋属于公房。母亲去世后兄弟5人商议将所住公房承租人由我母亲变更为三儿子名下。我三哥的户口与公房地址一致,但是其名下有房且不与老人生前一同居住。母亲去世后(2001年),到房管所变更时,只有我和三哥二人到场,其他子女签字均有我二人代签,按手印仅有我二人。自房屋承租人变更后,此房我一直居住,并且房租、水电费均有我个人支付。我想咨询的是,这项变更是否具有法律效益?我现在想变更公房承租人是否可以?

其他 2020-03-26 16:20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申请变更为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另外,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但是,上面所列的也只是一部分条件。现实生活中,公房管理部门通常要求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的家庭成员就承租人变更事宜达成书面一致,甚至有的公房管理部门要求对家庭成员达成书面一致的情况进行公证,否则不予变更。
  • 如果老人没有留下有效遗嘱的话,一般情况下是共同居住的子女可以继续居住的建议先协商解决。
  • 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
  • 子女去世后留下的遗产,父母有法定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规定,子女去世,有遗嘱的遵循遗嘱,没有遗嘱的,其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有法定的继承权继承子女的遗产,参与遗产分配。
  • 1,如果发生代位继承的情况下,遗产分割时需要代位继承人签字。
    2,代位继承人因其父母先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去世而取得代位继承权,其继承权与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平等。
    3,《继承法》规定: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 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 可以申请变更登记的
  • 你好,老人的公租房,如没有遗嘱,可有子女共同居住,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
  • 你好,老人的公租房,如没有遗嘱,可有子女共同居住,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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