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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原合资企业的驾驶员.原单位2004年因经营不善停产,之后公司的外方领导还经常使用该车辆.同时也给予我工资.2005年停发我工资后一直未将该车辆交还原单位,单位也没向我要车.当时手上还有七千多元费用没法报销.2007年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时律师通知我去申报债权,同时让我把车交回单位.当我去申报债权时(连同三年的车辆费用共计14000元),被告知已过了申报时限,因此我就没交车.过后公司起诉我,法院判我归还该车,现在到了执行庭,请问我该咋办?如果不交还该车又有什么样的后果?如果交还该车我的14000元费用能否向资产管理人讨回?(注:该车评估价为20000元)

破产清算 2008-07-31 14: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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