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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你们好: 我有一辆“乡村小型客运车辆”(5座轿车)2007年5月发生一起旅客间在车上发生争座副驾座位打架,造成前排副驾位旅客动脉断裂死亡。案情说明如下: 1、车上一名驾驶员两名旅客,旅客一前一后上车(被害人先上返回后接加害人) 2、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发生争吵,驾驶员劝阻无效,当车辆行驶到离目的地5公里处加害人在后排猛拉方向盘,迫使车辆停下,车辆停下后两人下车打斗,打斗过程中后排乘客用刀刺入另一名乖客的腿大脉,造成流血过多死亡,整个过程仅4分钟。 3、加害人个子小(27岁),被害人个子大(40岁已婚有一4岁小孩),被害人先用皮带打加害人。 4、在两人发生纠纷过程中,驾驶员及时报警:110、120 5、事件发生后,被害人家属以客运合同违约提起诉讼(加害人已判刑14年,对方未对其诉讼民事责任) 6、本案已于本月一审判决,判决我所挂靠的公司按人身伤害赔偿被害人家属25万余元。现公司正上诉阶段。 尊敬的各位律师我现在想求助各位的是: 1、该案中公司应不应承担责任;2、如果承担责任可不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履行限额赔偿;3、如果二审判决公司赔偿后,公司追偿我,我有责任吗?(我与公司签定了安全协议规定此类事件由我负伤) 谢谢各位!拜托 一位灾民 2008。7。30

其他 2008-07-31 22: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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