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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都是农民,所以造房子按照农村里面的土方式,交给隔壁村一个包工头造.没有签字任何协议.造房子用的水泥砖头等建筑原材料由我父母提供,而所需要的设备、人员、劳动工具由包工头负责配备。泥水工工资按每日70元支付,粗工按每日40元支付,工资由包工头来与我父母结算。 2006年7月,一位泥水工在壳子板安装过程中从6米高处坠下,当时包工头未在现场。我父亲立即将泥水工送医院抢救。经诊断为左侧股骨下段开放粉碎性骨折。2008年再次住院,拆除了左侧股骨内支架。次月泥水工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现泥水工将我父母及包工头告上法庭,要求我父母及包工头赔偿泥水工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共计4.8万左右。 现法庭采用了庭外调解方式,要求我父母赔偿2.3万。责任划分为泥水工2,包工头3,我父母5。我不明白这种是如何判定的。包工头没有资质,另外包工头和受伤的泥水工为堂兄弟。

调解 2008-08-06 20: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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