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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2008年5月从粮食局职工杨某手中转来一套房屋,这套房为2007年7月开始建筑的粮食局集资建房,房价为每平方米999元,房屋与2008年年底交工。我在2008年5月从杨某手中以1300元转到我名下,我向杨某支付房屋转让费4万元,并且和粮食局以每平方米999元签订购房合同,并以每平方米999元二期、三期房款。由于房屋暴涨。房屋在2009年年底才交工,并且要每平米增加杨某116元(基地处理每平米加25元,地暖增每平米加15元,锅炉每平米加26,锅炉房、化粪池、房屋主体外管道每平米加50元)。锅炉、锅炉房核算太高,业主共有136户。请问粮食局可以加价吗?我是让杨某交增加的那部分?我该如何诉讼?

诉讼 2010-03-03 21:1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首先要搞清楚是谁跟粮食局签订的购房合同,如果是你则由你交纳。至于说该不该交则要看购房合同当时是怎么签订的,其中对房屋的附属设施的价格是怎么约定的,若果没有约定价格调整,则粮食局不能涨价,你们可以不交,若粮食局不交房你们则可以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交房。
  • 对于单位集资所建房屋,房屋的价格只有最终核算为准,如果建房成本上涨,粮食局应当可以加价。加价部分房款应当由您和杨某共同协商确定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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