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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有一名职工因患有遗传性疾病,无法胜任本职工作,并已向单位申请病休1年,我单位同意了,病假期间工资按照“人事厅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的通知”规定发放。现病休时间已到,该同志病情未有好转,准备向单位继续申请长期病休。请问,我单位除了同意,还有另外的处理办法么(该同志今年38岁,工龄17年)。我单位是纯公益性事业单位,我们国家有否对病假时间限制的相关规定。谢谢!

其他 2010-03-04 21: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有规定,根据不同的病情有不同的医疗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此处讲的工资为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不包括津补贴等其他福利待遇。
  • 医疗期最长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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