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本村村民罗成在1998年与本村无子女老人李志明夫妇达成抚养关系;在抚养过程中罗成将自己户口转到李志明的户下,并将户主更改为罗成,同时将土地承包合同和林权证持有人更改为罗成。由于自抚养过程中没有尽到抚养义务,2000初年初李志明老伴去世后,更加不履行抚养义务,且一直领取退耕还林款1800元/年10年,分文为给李志明。在2001年5月 李志明通过县法院解除了抚养关系,罗成不再履行抚养李志明的义务,同时不得享受继承一切财产的权利。 2004年初,李志明让我们抚养他(不一起生活),主要是:帮助他做农业生产、有病帮助请医生看病承担医药费、操办米面粮油等生活用品以及去世后的后事,同时 继承他的财产。 这些事项均通过县公证处公正。 但是,李志明的户口本、林权证、土地承包合同一直在罗成出手中,在老人活在时与罗成沟通要求变更户口本户主林权证、合同书持有人,罗成均不答应。2008年李志明老人去世后,多次与罗成沟通均未有结果,也找过村委会处理,村委会以不好处理为由推卸责任。请问我该怎么处理才能去的我的权利。谢谢!

争议解决 2010-03-11 14: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汉中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