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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公司法地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我想咨询一下律师求帮忙。是由;我有一家拆迁公司占60%的股东,法人代表为40%的股东。因公司是比较特殊的要有建筑资质和安全生产资格及相关技术人员方可从事拆迁,但由于法人代表掌控着公司的人财物及公司印章和私章,想独自私吞公司,因此本人依照公司法第183条的司法解释的第四点向法院请求解散,但法院以183条的司法解释的第1点为由不予解散驳回请求。我要求解散的请求可行吗?

其他 2010-03-02 22: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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