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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股东之间产生严重分歧,如果其中一个股东提请法院解散合资公司,法院是否受理?

外商投资 2015-03-13 17:51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法院会根据起诉的理由决定是否受理。
  • 受理
  • 一般这种情况胡造成公司僵局,影响公司经营。法院可以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情形决定是否受理。
  • 根据起诉提供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 法院应当受理。
  • 法院应当受理。但是能不能解散,还要分析具体情况。
  • 根据《公司法》第183条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之规定,只有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况下,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主要包括下列事由:(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如果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北京隆平律师事务所袁丽萍律师 13581710768
  • 法院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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