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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27日我从公司借了20万住房贷款,公司与我签定的合同标明\"年利率按1.5%,以乙方向甲方发放贷款之日算起\".-对贷款利率没有其他约定;在合同的变更中写到\"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但2007年6月12日公司又重新出台了公司员工购房贷款制度:规定年利率按公积金利率为准,对以前的购房贷款制度作废.

公司成立 2009-02-15 09: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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