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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与小徐签订了工程清包施工合同,金额为7万元,竣工日期为今年2月8日,在2月10日项目未完工的情况下,小徐以工人过年需要钱的理由,要求我们公司付给其4万5,累计付给小徐9万5千元整,远远超过合同总价(因估工程完全竣工需要那么多工资)但是工程完成面才75%左右。其一再保证哪怕自己不回家过年也会把项目做好才回家。公司才拨付款项给他。可是小徐钱一拿到手第二天就回老家了,公司联系其说,过好元宵节才来施工,可是元宵节一过,其还未到公司报道,公司就联系小徐,(在此前公司多次联系都不接电话)一直不接电话,经过其另一个管工联系,并告之叫小徐赶紧与公司联系,但是最后只收到其一条短信(我明天去天津,不再来上海了,请你们自己找工人做吧)。请问小徐的行为有没有构成合同诈骗罪,我们如何来维护我们公司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我们工期也耽误了,工程还未结束,甲方也要对我们进行索赔。

其他 2010-03-04 16: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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