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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母亲是一名糖尿病患者,于2006年12月9日上午因糖尿病被送往被告中日联谊医院治疗,当天诊断为2型糖尿病,血糖得到控制。当天晚上因腹痛转到胃肠外科治疗,诊断为:腹痛待查,局限性腹膜炎。但是在后期治疗过程中,由于胃肠外科医生的玩忽职守,疏忽了患者是一名糖尿病患者这一事实,每天给患者注射10% 葡萄糖500毫升和20%脂肪乳250毫升,大量使用葡萄糖却忘记了随时监测血糖,导致患者于12月13日血糖升高发生糖尿病高渗性昏迷,昏迷时血糖大于38.86mmoI/L,正常人为6- 7mmoI/L,血钾7.06mmoI/L,钠160.1mmoI/L 氯 135.9mmoI/L。各项检测说明患者情况十分严重,救治希望渺茫。教授会诊后下达了病危通知,5天后去世。经吉林常春司法鉴定所鉴定:1.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2.医院的医疗过错与王桂琴之死亡有因果关系。现已立案,院方提出重新做鉴定,已于12月28日委托到司法鉴定所, 因为法官认为可以依据司法鉴定来判,要依据第二次鉴定结果来判,现在已由双方都认可的吉林公正司法鉴定所来做鉴定,鉴定费已交。正在鉴定中。不知这个案子的维权思路对不对?有没有漏洞?医疗鉴定期限是多久?如果再做医疗鉴定是否无效?

其他 2008-02-17 15: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只要前面的鉴定没有人为因素,再鉴定结果也应该一样。
  • 你好,你母亲的案件目前只能通过在鉴定的方法来确定医院是否有责任,请你相信法律还是公正的。
  • 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人应用专门的科学知识对专业问题进行的科学判断,其结论是作为定案的证据之一。人民法院要对鉴定结论进行专门的审查,审查其是否客观、真实和准确。你所说的两次鉴定,其结论都是证据之一,人民法院要比较审查哪一个鉴定结论更科学、更准确和更真实,以更科学、更准确和更真实的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相信鉴定机构能做出客观、真实和准确的鉴定结论,人民法院能做出公正的判决。
  • 如果司法鉴定不存在人为因素,结论是公正的,就看法院的意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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