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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中午向我的朋友借一 小车,后我开车去办事,好了我在开车要走的时候,来一 男子(我没有见过也不认识)问我车是不是我的,我说是我的,我开车要走是时候,他拉开了我的车门抢了我的包就走,我停车下来拉住他并和他打在一 起,最后我跑到派出所报案,有人抢我的包,到了派出所,结果我被打得右眼睛上方缝了三针,他给我打成耳膜穿孔。当时我包里有现金16000元及其他材物计30000元。后搞清楚,是我的朋友就是车主欠对方27000元钱,他以为我和我的朋友是一 伙的,最后派出所说我错了7成,对方错了3成,我打他至他轻伤,说我要负刑事责任的,后经调解,我放了5000元钱在派出所,到时间解决,我想我这是自卫,派出所这样定性是否正确,这样的分责任是否正确?

调解 2010-03-05 19: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 你的情况是由民事行为引发的刑事责任问题,如果按你所说对方只车是否你的,接着就抢包,从这个角度讲,对方有抢夺嫌疑,你可以自卫,但你的自卫方式即把对方打成轻伤,不能由我们口头上所说有没有防卫过当,要经过鉴定。 因此,对于你的情况,如果你认为派出所的行政行为不当,你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的情况,则必须先提起行政复议。
  • 互殴想要说成自卫有点困难的。
  • 呵呵,分开看,打人不对的。当然你的想法是有理的。主要看警察笔录怎么作的。
  • 如你所述,你的过错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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